2005年5月13日

在法律政治意义上没有“邪教”一说

在法律,政治意义上, 没有“邪教”一说。结社自由乃天赋人权,无可剥夺。即使某教的教主使用暴力对付信徒或社会,应该惩罚的也只是该教主。而此教的组织仍然可以存在下去。日本对奥摩真理教的处理,美国对大卫教的处理就是一例。奥摩真理教和大卫教的信徒现在仍然可以公开活动。法轮功在历史上应该没有使用任何暴力的问题。因此根本不涉及“邪教”的问题。在讨论法轮功时提出邪教问题就已经是混淆概念。

对于某教的教友来说,倒是可能有其他宗教是邪教一说,但是那与我们讨论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无关。

英文的Cult一词也并没有“邪恶”的意思。“Cult”的含义基本上是说某宗教或信仰比较“怪”的意思。基本上可以翻译为“异教”或“小教派”。该词的语义也被共产党给扭曲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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